(八)符合公、教育部印发的《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公政治〔2000〕138号)的公安英烈子女。
保送程序编辑
一.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学校应结合该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招收保送生的计划(包括专业及拟联系的中学),并于规定时间前通告有关省级招办及中学。招收保送生的计划,列入国家核定的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内。
二.推荐保送生的中学应于规定时间以前将具有保送生资格学生的有关材料直接寄送有关高等学校。
(三)符合保送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可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并由国家体育总局进行资格审核后向有关高校推荐。
(四)符合保送条件的公安英烈子女,可向烈士生前所在单位或英烈现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报至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审核。各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于2008年3月底前将推荐保送生的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公政治部审批。
(五)符合保送条件的省级学生、相关竞赛获奖学生、外国中学推荐的优学生、退役运动员及公安英烈子女,须参加其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报名。
考核录取
统考录取期间,各接收保送生的高校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增补相应计划。
(二)高校对符合保送条件的退役运动员进行考核后,将合格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将高校拟录取的退役运动员名单统一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发函通知相关省级招办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三)符合保送生条件的公安英烈子女须参加公统一组织的考试。经复审达到要求的,有关公安院校须将拟录名单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办理录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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