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位朋友问小编:“受赠得来的房屋,现在想卖掉,税负是不是很高,是不是有个遗产税?”小编听了后觉得,可能现在大多数人对这类房屋的过户税费,都不是太了解,有必要给大家普及一下。小编经过整理后,现在给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纠正一下,受赠或者继承所得的房屋再转让,并没有遗产税这种说法,很多人以为个人所得税就是遗产税,因为个人所得税有个20%的税率,因此很多人认为这个是遗产税。
其次,受赠或者继承所得的房屋在转让时,按照规定是要按照20%的适用税率征收的,但是,这个20%个税小编觉得是有争议的,下面会细讲。值得高兴的的是,这类房屋也符合个人所得税“满五唯一”的优惠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二)中“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废止。
--这里的第二天(二)中的前半部分是废止了,但是还有后半部分“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这个是没有废止的,“据实征收”意思就是说个人所得税还是要按20%差额征收咯!
小编也咨询过12306,12306当时的答复是,虽然前半部分废止了,但后半部分并没说废止,政策继续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因此,通过继承、受赠所得房屋再转让时,个人所得税按什么方式征收,其实还有看当地相关部门对政策的执行,或许有些地方是可以按核定征收的,但目前小编了解到的,比较多还是沿用之前政策,按20%差额征收,这种情况下,房屋的增值额直接影响税费的多少。
注:具体以当地相关部门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