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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股份给出去多少合适?

2023/6/1 12:42:48发布33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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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股权要分批授予,虚实结合。
股份要怎么给?
对上市公司来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规定:“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10%的份额看似不大,但上市公司的10%股份的绝对数额已经是很可观的了。
对非上市公司来说,进行股权激励的股份一般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
具体多少合适,主要需要考虑行业竞争性、人力资本依附程度和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行业竞争性强和人力资本依附性强的企业,股权激励的额度适当高一些。反之,则可低一些。
比如高科技企业、互联网企业、软件企业,可以高一些。房地产公司,可以低一些。企业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可以适当高一些,处于成熟期的可以低一些。
授予股权要分批授予,不要一次性给完,而且要虚实结合。
所谓分批授予一是为未来激励留有资源,同时要考虑金手铐、金色降落伞、金台阶的多种需求。二是激励对象本人也要分批授予他,以体现股权激励的长期激励效果。而且股权激励要虚实结合,虚拟股只有分红权,或者还有股票增值权,这都不影响公司控制权。
创始人怎样稳定公司控制权?
如果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采取的不是虚拟股,就存在一个创始人股权被稀释的问题。
创始人股权减少,会不会导致话语权降低,甚至大权旁落?这是一个企业创始人都很关注的问题。
事实上,企业很少会因为进行股权激励而导致创始人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导致创始人对公司控制权丧失的通常是资本市场的融资行为。
发生在2010年的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一时沸沸扬扬,广受关注。国美控制权之争不是员工股权激励导致老板对公司控制权的丧失,进而费尽心思夺回控制权的事例。
恰恰相反,在国美控制权之争的事件中,不管是陈晓方面,还是黄光裕方面,都想通过股权激励来争取管理层的支持,进而获得股东的支持。
由此可见,有效的股权激励,能充分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资产增值,是符合投资人的利益的。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关于公司控制权,有以下两点值得我们重点关注:
1.三分之二,半数,三分之一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意味着持股超过三分之二的大股东,可以决定公司几乎所有重大事项,只要不违法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众利益。
持股过半数的股东,法律上称为“控股股东”,可以决定除了以上所列的几个重大事项以外的其他所有事项。持股超过三分之一的股东,可以否定以上几个重大事项的通过,尤其是修改章程动议的通过。
2.表决权的同股不同权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句话就为非上市公司在表决权上实施同股不同权,赋予了法律依据。
因此,企业创始人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公司章程的作用,保证不至于因股权激励而影响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文/张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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